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