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