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许可;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