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擅自设置招牌。设置招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