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许可;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