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