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共载体的特许经营权人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