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