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