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依法公告调查结果。水土流失调查的内容,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流失程度、分布状况、流失成因及其趋势等。

国家或者本市对水土流失调查有特殊需要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调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