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