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