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能源建设,控制破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本市鼓励和支持山地丘陵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农业生产者,采取保土耕作方法和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