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和幼林地放牧。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果树等经济林的,应当兼顾生态防护效益,根据造林地实际,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规模,采取修建截水沟、水平阶、鱼鳞坑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等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