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服务合同,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