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服务合同,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