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