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