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