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