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