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