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