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