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