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