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经上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