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