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