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生活垃圾;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