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