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