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经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

禁止在主街干道等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禁止利用公共信息栏发布商业广告和违法信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