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经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禁止在主街干道等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禁止利用公共信息栏发布商业广告和违法信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