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区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