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区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