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