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沿街兜售物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