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市场、摊点;(二)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三)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