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市场、摊点;

(二)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

(三)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