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七条有效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