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滋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