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滋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