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