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