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