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