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