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