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