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