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计量器具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