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计量器具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