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市水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