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