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市水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