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