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