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