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